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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源電子報第 293 期(2005年05月13日)有一篇智慧財產局關於著作權的函釋,「有關版權法律行動問題、圖片構成盜版的條件、教學書與創作書的差異,涉及著作權法釋疑」,裡面有一些基礎而重要的概念。詳細內容可以從智慧財產局的連結進去看看<http://www.tipo.gov.tw/copyright/search/netexpshow.asp?expno=1661&tit=&titc=&titm=&tit8=&tit9=&point=>

以下列舉部分內容:

令 函 日 期 :中華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

令 函 案 號: 電子郵件940428

主 旨:

一、版權法律行動問題一節,依現行著作權法(下稱本法)規定,著作權之侵害,除了常業犯以及以光碟之方法所為非法重製或散布行為,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,得由法院逕依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外,其餘均屬告訴乃論之罪,即須由告訴人依法告訴後,法院始得予以起訴。


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還有出版電子報,是一個相當有用的工具:https://www.tipo.gov.tw/service/news/orderpaper.asp。

讓人興奮的,還有幫人解答疑惑的【智慧財產論壇】http://www.tipo.gov.tw/service/news/forum_talk.asp。[pma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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