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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一個機關僱用臨時人員常遇到的問題,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於88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8809834號函釋:僱用臨時勞力,如係依人事法規辦理,不適用政府採購法;如非依人事法規辦理,則屬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勞務僱傭,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。如係洽各受雇者分別為之,得依個別受雇者之ㄧ年費用總額認定是否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。工讀生或臨時契僱人員的僱用也是適用這個規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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